(2017)豫0181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明媚与河南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媚,河南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宋粉菊,程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428号原告:梁明媚,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西,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7079263Q。法定代表人:赵秋玲,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7653586-2。法定代表人:杜景展,该公司经理。被告:宋粉菊,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程荃军,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明媚与被告河南正程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河南正程铁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宋粉菊、程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梁明媚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明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梁明媚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周小洁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人民陪审员 李聚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