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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刑申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王福臣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一案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刑申524号原审被告人王福臣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以(2013)齐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福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经济损失371951.50元,由王福臣、同案被告人于某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王福臣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以(2013)黑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福臣提出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2017)黑刑申58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王福臣以”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其所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其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原判对其量刑重,且不应判决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