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超与戴丽、田继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2执12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郑超与被执行人戴丽、田继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泸民初字第3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丽、田继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超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继刚、戴丽为申请执行人郑超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泸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泸溪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单位均已签收法律文书,表示在法定工作日内办理。本院认为,((2015)泸民初字第328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泸溪县人民法院(2015)泸民初字第328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