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6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全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全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916号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杨坝村,注册号621202600076144。经营者:邹光木,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福,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员工。被告: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北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206103814A。法定代表人:陈继伟。被告:赵全泗,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全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6元,由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