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门市荣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荣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899号申请人江门市荣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登高石工业区。注册号:440700400033416。法定代表人周宪聪。委托代理人吴达能,系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新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3期F-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66596193X。法定代表人张玉巍。申请人江门市荣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47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江门市荣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17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外币,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江门市荣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粤J×××××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文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