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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民初101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毅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七年来,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关系淡漠。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了孩子的成长,被告谅解原告的行为,也有信心改变夫妻关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在澄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4月1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名李某某2。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能支持。原、被告应当妥善处理家庭纠纷,约束各自的言语行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庭,给孩子一个健康幸福的生活成长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景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