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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张润润与王根娣、薛红彬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润,王根娣,薛红彬,郭雨,朱彦磊,山西新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3072号原告:张润润,女,194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冬生,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娣,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新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太原市。被告:薛红彬,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执法室主任,同时兼任山西新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纳,住太原市。被告:郭雨,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新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会计,住太原市。被告:朱彦磊,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新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综合部负责人,住太原市。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霖,山西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西新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5号(省轻工设计院内)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亚民,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润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所掌握的第三人山西新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公司其他重要印章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财务账目等公司全部资产移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润润与被告王根娣及第三人新科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亚民于2013年6月17日在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第三人新科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2%、32%、36%。根据新科源公司《章程》规定和首次股东会决议,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亚民任新科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任监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新科源公司设立初期,尚能正常运行,但王亚民授权他人管理后,管理权旁落他人。2017年6月16日王亚民终止授权后,被告郭雨作为公司会计,被告朱彦磊作为公司保管公章的工作人员,不是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民移交财务资料、公司公章等公司资产,而是向被告薛红彬移交,被告薛红彬掌控公司印章、财务资料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公司股东王根娣作为副总,主管财务和办公室,对公司公章和财务硬盘等资料落入被告薛红彬之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应立即向王亚民移交公司公章、财务章、财务硬盘等公司全部资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科源公司依法对其印章、证照拥有所有权,当他人非法侵占其印章、证照时,新科源公司当然有权以所有权人名义起诉要求返还,新科源公司之外的其他人并不享有新科源公司对其印章、证照的返还请求权。原告张润润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润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聪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