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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韦战武与郭瑞、任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战武,郭瑞,任选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545号原告:韦战武,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原告韦战武的表弟),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瑞,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任选业,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韦战武与被告郭瑞、任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战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战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韦战武负担。审判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