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韦战武与郭瑞、任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战武,郭瑞,任选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545号原告:韦战武,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原告韦战武的表弟),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瑞,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任选业,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韦战武与被告郭瑞、任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战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战武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韦战武负担。审判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