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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于德君、宋云月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德君,宋云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第3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法定代表人孔祥歌被执行人于德君,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宋云月,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于德君、宋云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变现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子伟审判员  纪春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