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854号被执行人王平,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如皋市。因犯诈骗罪,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书:一、王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三年四月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王平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指纹采集仪各一台、手机两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王平继续退赔未退赃款赃物折款人民币341997.75元,发还各被害人(具体名单附后)。被执行人王平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150000元,退赔未退赃款赃物折款人民币341997.75元,执行费728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2、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江苏省丁山监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请其转交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亦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平正在监狱服刑,目前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