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集贤县恒晟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晟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集贤县恒晟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成库,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贤县恒晟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黑0521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