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雷绍财与陈旺育、巫锡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绍财,陈旺育,巫锡荣,曾辉,杨学贵,李执洪,夹良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566号原告:雷绍财,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华,吉安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旺育,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巫锡荣,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陈旺育、巫锡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文,永丰县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曾辉,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杨学贵,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李执洪,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夹良寿,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曾辉、杨学贵、李执洪、夹良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曾勇,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绍财与被告陈旺育、巫锡荣、曾辉、杨学贵、李执洪、夹良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绍财于2017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已庭后自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本案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绍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绍财撤回对被告陈旺育、巫锡荣、曾辉、杨学贵、李执洪、夹良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雷绍财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邓高升人民陪审员 王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