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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衢州市东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宏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东兴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市宏惠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34号原告:衢州市东兴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79578385A,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徽州街6号C2幢208室。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山,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飞霞,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宏惠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89029016F,住所地:衢州市柯城��花园街道五坪新村7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朱惠琼。原告衢州市东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宏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衢州市东兴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东兴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东兴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宏惠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衢州市东兴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