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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朝林与罗静刘延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延生,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16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朝林,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刘延生,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罗静,女,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王朝林与被申请人刘延生、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朝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811号附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延生与瞿仁平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北路房屋。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2015)万法民初字第0481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期间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王朝林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朝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