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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志军申请执行自贡市高新区张修发包点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968号自贡市高新区张修发包点经营部:你单位与陈志军劳动争议一案,自流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自井劳人仲案(2017)15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志军于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款57380.00元(4)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61.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东路西段分理处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101701040007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联系人:余运河联系电话:0813-470****、470****本院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