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汇韬走私武器、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汇韬
案由
走私武器、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126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汇韬,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犯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汇韬犯走私武器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粤0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汇韬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涉案枪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汇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汇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汇韬犯走私武器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准许上诉人陈汇韬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汇韬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建屏审 判 员 王晓文审 判 员 刘伟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蒋倩倩书 记 员 朱思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