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泽军、黄兴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治洋、余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泽军,黄兴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治洋,余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224、225-5号(2016)川1503执字第260-5号申请执行人:高泽军,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黄兴建,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机构代码:07614718-0。法定代表人: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扬,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治洋,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余平芳(系刘治洋之妻),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关于高泽军、黄兴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治洋、余平芳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2014)南溪民初字第1200、1201号和(2016)川1503民初字1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治洋、余平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高泽军、黄兴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合并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刘治洋所有的位于南溪街道文化路中段346号1栋1单元3层6号房屋一套,本院委托了成都宏涛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229800元,本院在淘宝网上进行了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经公告变卖,买受人顾丽以2068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南溪执字第224、225-1号(2016)川1503字第260-1号执行裁定和本院(2015)南溪执字第224、225-1号(2016)川1503字第260-1号协助执行通知中对刘治洋所有的位于南溪街道文化路中段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