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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北京冶信稀土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冶信稀土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玉祥,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郎克宇,男,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冶信稀土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888号。法定代表人倪木。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国土委员会)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国土分局代字(2017)第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规划国土委员会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冶信稀土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冶信稀土公司)作出的国土分局代字(2017)第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于2017年2月10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冶信稀土公司送达。该决定书中载明:冶信稀土公司,我分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为京怀地出(合)字(2013)第1号,宗地四至为东至杨雁东二路;南至京密北三街;西至杨雁东一路;北至京密北四街,面积为129157.626平方米,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叁仟壹佰万元整(131000000元)。我分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京怀国土闲认字(2016)第2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上述闲置土地征缴土地闲置费。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人民币贰仟陆佰贰拾万元整(26200000元)。土地闲置费缴纳方式:请你方接到本决定书后到怀柔国土分局215房间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到指定地点缴纳。上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于公告生效后,被执行人冶信稀土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规划国土委员会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国土分局代字(2017)第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冶信稀土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以证实,受让人应在2015年3月15日之前动工建设。又依据申请执行人规划国土委员会提交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金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证实,该院已将涉案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日期自2015年3月2日始至2018年3月1日止。据此,申请执行人规划国土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冶信稀土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动工建设涉嫌构成闲置土地为由,而向被执行人冶信稀土公司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欠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一月三日向北京冶信稀土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国土分局代字(2017)第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董爱军审 判 员  李 雨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