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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万仁东、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仁东,吴兵,段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3672号申请人:万仁东,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申请人:吴兵,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申请人:段玉梅,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仁东与被申请人吴兵、段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仁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兵、段玉梅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并由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保证。本院认为,申请人万仁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兵、段玉梅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万仁东先行支付,待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