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1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程文军与蔡伟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军,蔡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1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文军,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被执行人:蔡伟国,男,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文军与被执行人蔡伟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伟国名下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南湖二路4号风度广场商场二层413号商铺经本院(2017)粤0605执4315号案拍卖,但两次网拍均未能成交,该标的抵押权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本此执行程序中对上述商铺不进行处理,但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国 安执行员 彭 标 文执行员 余 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黄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