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福平、安守平与被执行人赵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平,安守平,赵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平,男,1943年3月6日,汉族,农民,山西省垣曲县。申请执行人安守平,男,1953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赵小龙,男,1982年7月21日,汉族,中条山铜矿峪工人,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福平、安守平与被执行人赵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7执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郭 魏审判员 王发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张雪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