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刑初265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肇东市,现住肇东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3月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对其批准逮捕,同年3月21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某1,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辩护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1驾驶XX号轿车沿正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17道街路口西100米处时,遇后向户某1驾驶拉载其儿子户某1的XX号面包车,户某1向前超车、变道,与刘某1所驾车辆发生剐蹭后继续加速向西行驶,刘某1遂驾车追撵。刘某1驾车追撵至肇东镇至德昌乡公路时,将户某1所驾车辆拦停。双方发生口角后并厮打在一起。期间,刘某1持一螺丝刀将户某1、户某1父子二人打伤倒地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户某1头皮挫裂伤创口累加2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手中指近节骨折和中节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户某1头皮挫裂伤创口累加8.7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1到肇东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1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刘某1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1驾驶车牌号为XX轿车沿正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17道街路口西100米处时,遇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户某1驾驶的拉载其儿子户某1的XX面包车,户某1驾驶的车辆在向前超车、变道时与刘某1所驾车辆发生剐蹭后继续加速向西行驶,刘某1遂驾车追撵。追至肇东镇至德昌乡公路时,刘某1将户某1所驾车辆拦停,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期间,刘某1持一螺丝刀将户某1、户某1父子二人打伤后逃走。2017年2月17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户某1头皮挫裂伤创口累加2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手中指近节和中节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户某1头皮挫裂伤创口累加8.7cm,右手拇指末节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1到肇东镇第二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双方就民事赔偿已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某3证言;户某1、户某1陈述;刘某1供述、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诊断书;现场草图、肇东市公安局鉴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光盘、伤情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户某1、户某1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害人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人刘某1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晓秋审 判 员 王 帝人民陪审员 温中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