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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梁峰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峰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7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峰伟,小名“小冠”,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4月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4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10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峰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青、丁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峰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梁峰伟和其朋友彭某1在永顺县石堤镇羊峰村高速路口等人时,被害人王某从公路对面走来便骂梁峰伟和彭某1,并扬言要叫人来打他们。梁峰伟见状便打电话告知了彭某1的弟弟彭某2。十来分钟后,彭某2带着七、八个人来到羊峰村高速路口。与王某一同来的杜某、曹某等人见要出事,便上前阻拦。因彭某2与杜某、曹某等人认识,故双方并未动手。梁峰伟见王某已喝醉酒,便想抽身离开,但王某一直扯着梁峰伟的衣服不放手,且辱骂梁峰伟,梁峰伟遂跑到“峰哥农家饭店”取出一把刀子,将王某砍伤。经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梁峰伟向永顺县公安局石堤派出所主动投案。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梁峰伟给被害人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峰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凶器照片;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悔过书、收条、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杜某、彭某1、樊世书、曹某、彭某2、吴长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梁峰伟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峰伟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王某轻伤二级,被告人梁峰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峰伟使用刀具故意伤害他人,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峰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且被害人醉酒后故意辱骂被告人梁峰伟,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被告人梁峰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峰伟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梁峰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峰伟积极认罪、悔罪、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梁峰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峰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巍巍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