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晓平诉被告湛红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平,湛红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344号原告孙晓平,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湛红彬,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原告孙晓平诉被告湛红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晓平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成武人民陪审员 李景芹人民陪审员 杨全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