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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范某1、范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范某1,范某2,范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948号原告:周某,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1,女,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范某2,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范某3,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凯应,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范某1、被告范某2、被告范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其已与被告范某1、被告范某2、被告范某3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周某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依法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史应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皓然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