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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7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青岛前宏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前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988号原告:青岛前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乔显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杰,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代表人:李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前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但并未在本院指定的交费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前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青岛前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云英审 判 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