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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0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占国与吕欢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占国,吕欢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848号原告:罗占国,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吕欢欢,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罗占国与被告吕欢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9日向汝州市风穴街道社会法庭请求调解。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罗占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占国撤诉。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