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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5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颖、单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颖,单琳,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柒加壹五金电料批发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504号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苑依婷,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颖。被申请人:单琳。被申请人: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柒加壹五金电料批发部,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16号(日杂南区10区043号)。经营者:刘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颖、单琳、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柒加壹五金电料批发部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颖、单琳、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柒加壹五金电料批发部名下的银行存款277181.87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颖、单琳、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柒加壹五金电料批发部名下的银行存款277181.87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05元,由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青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