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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徐丁科、朱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丁科,朱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徐丁科,男,194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朱岳平,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徐丁科与被执行人朱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岳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徐丁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岳平归还执行款112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丁科与被执行人朱岳平达成执行和解,但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丁科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13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