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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9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冬秀与谢文军、谢文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冬秀,谢文军,谢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9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冬秀,女,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谢文军,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谢文丽,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周冬秀申请执行谢文军、谢文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谢文军、谢文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文军、谢文丽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文军、谢文丽的银行存款、车产信息、房产登记、证券、股权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股权。查明被执行人谢文丽有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收入,已被本案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谢文丽名下有一车产,已被本案查封,但找不到该车,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湘13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逸舟审 判 员  贺玉林代理审判员  谭周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