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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3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山源果品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延安市宝塔区山源果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3民初1065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山源果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法定代表人:白天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山源果品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院通知原告在指定时间内缴纳公告送达费用,原告拒不到庭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0.00元,减半收取1170.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毛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