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某某申请执行马某甲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马甲,马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68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杜某某申请执行马某甲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甲、马乙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终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王君强代理审判员 张宿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项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