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松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松竹,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因盗窃于2016年9月6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盗窃于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松竹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晓莉、代理检察员谭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松竹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窃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李松竹在宜昌市西陵区三峡大学云霞小区及云锦小区,三次盗窃他人电动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5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松竹在宜昌市三峡大学云霞小区3号楼2单元楼道处,将被害人黄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澳柯玛牌A130电动车盗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02元。2.2015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松竹在宜昌市三峡大学云锦小区一停车场处,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雅迪牌G陆风60V电动车盗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80元。3.2015年5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松竹在宜昌市三峡大学云霞小区6号楼旁,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中黄色新日TDR56-3Z牌电动车盗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松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盛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王某、李某等人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松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松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松竹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松竹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松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廖健薇人民陪审员 夏红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