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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在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在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77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在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林镇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箭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在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0、名称“汽车后杠(F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州市在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到庭参加诉讼。东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在舟公司停止销售侵害东箭公司专利号为ZL20153003××××.0、名称为“汽车后杠(F1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在舟公司赔偿东箭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3.在舟公司支付东箭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诉讼过程中,东箭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第1、3项诉讼请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在舟公司赔偿东箭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2017年10月18日,东箭公司以其存在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已进行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已终结,东箭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东箭公司对在舟公司撤回起诉,则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刘永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