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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建与利辛中豪置业有限公司、舒城县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园景天下小区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利辛中豪置业有限公司,舒城县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园景天下小区物业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089号原告:刘建,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利辛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西段163巷三楼。法定代表人:郭昌湘。被告:舒城县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园景天下小区物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中红丝沟西侧(园景天下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徐立权。原告刘建与被告利辛中豪置业有限公司、舒城县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园景天下小区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