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建与利辛中豪置业有限公司、舒城县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园景天下小区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利辛中豪置业有限公司,舒城县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园景天下小区物业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089号原告:刘建,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利辛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西段163巷三楼。法定代表人:郭昌湘。被告:舒城县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园景天下小区物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中红丝沟西侧(园景天下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徐立权。原告刘建与被告利辛中豪置业有限公司、舒城县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园景天下小区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