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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华珍、刘祖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珍,刘祖华,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鄂058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珍,女,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刘祖华,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法定代表人杨秀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华珍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申请执行费33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6340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