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华珍、刘祖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珍,刘祖华,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鄂058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珍,女,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刘祖华,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法定代表人杨秀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华珍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申请执行费33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6340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