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573号原告: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民路9号(原贵州锅炉厂内)。法定代表人:廖登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驰,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蕾,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法定代表人:田执祥,职务不详。原告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19.5元,由原告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蒋雨婷(代)书 记 员 刘 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