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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573号原告: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民路9号(原贵州锅炉厂内)。法定代表人:廖登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驰,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蕾,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法定代表人:田执祥,职务不详。原告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19.5元,由原告贵州星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蒋雨婷(代)书 记 员 刘  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