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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7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司加胜、蒋春玲与泗阳新袁鑫之都服装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加胜,蒋春玲,泗阳新袁鑫之都服装店,侯为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7266号原告:司加胜,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蒋春玲,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阳新袁鑫之都服装店,住所地泗阳县新袁镇新袁街电信局对面。经营者:吴波,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侯为兵,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司加胜、蒋春玲与被告泗阳新袁鑫之都服装店、第三人侯为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司加胜、蒋春玲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加胜、蒋春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加胜、蒋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司加胜、蒋春玲负担。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枥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