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吕京洲盗窃罪、抢劫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京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05号罪犯吕京洲,别名吕言森,男,1992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七监区服刑。罪犯吕京洲犯盗窃罪,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沛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京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20日因在监狱组织的全员性活动中获一等奖被予以加分。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全部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吕京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吕京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京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京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