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明喜破坏生产经营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31刑申5号张明喜:你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31刑终146号刑事判决,以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原生效判决认定你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否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经查阅原审卷宗,你对自家房屋未在吉怀高速公路一标段望城坡隧道炮损测量范围内的决定不服,组织你的父母以阻工的方式阻碍修建望城坡隧道,时间长达6天之久。你在主观上有通过阻工给施工方施压以获得赔偿的个人目的和阻碍修建望城坡隧道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到望城坡隧道施工现场阻碍修建隧道的行为,侵害了望城坡隧道的正常建设活动,你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原生效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你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无不当。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原生效判决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情形。本案中,二审法院虽然未开庭审理你的上诉案件,但已经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并听取了你辩护人的意见,且本案认定你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本案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情形,不符合应当启动再审的条件。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