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宋家国与董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国,董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719号原告:宋家国,1963年8月25日,居民。被告:董孟,1986年12月11日,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季志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辉,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宋家国与被告董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宋家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家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8元,减半收取计365.4元,由宋家国负担。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