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5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汤天瑞与王培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天瑞,王培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5738号原告:汤天瑞,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华光,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培昌,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原告汤天瑞与被告王培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天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华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培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天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培昌偿还借款1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王培昌以开办超市缺少资金为由,分三次向原告汤天瑞借款14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拖延未付。被告王培昌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31日被告以开办超市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在被告超市内将1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据;2015年9月13日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据;2015年10月17日借款2000元。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在起诉后开庭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证实被告借款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该借据经本院审查,其形式、内容、来源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据此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虽然借款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应当偿还借款。现原告依据借据诉请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培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培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汤天瑞借款10000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汤天瑞负担25元,由被告王培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