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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方爱玲、惠州市东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金世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爱玲,惠州市东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金世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四海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爱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坚,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毕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东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金世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郑宜靓。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国,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四海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海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国,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方爱玲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东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江湾公司)、惠州四海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四海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爱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东江湾公司尚欠方爱玲的款项应从1387777元中减去867777元错误。东江湾公司合计向方爱玲借款2290685.95元,已偿还902908.95元,包括二审法院认定需要扣减的867777元。本案债务系李德明向黄佰驹借款系用于其个人拆借业务,不是王文珺与李德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根据四海达公司与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于2010年8月6日签订的《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惠市地交挂(确)字[2010]第48号),该确认书第三条明确约定四海达公司作为竞得人取得了位于惠州市江北××小区面积为13082㎡的土地使用权,除缴交地价款外,还需负责解决金世界房产开发公司历史遗留的债务问题。此处的历史遗留债务问题是包含了金世界房产开发公司遗留的经济债务等问题。一、二审法院将“历史遗留的债务问题”理解为“历史遗留问题”错误,四海达公司应对东江湾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对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东江湾公司、四海达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方爱玲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方爱玲起诉主张东江湾公司欠款1387777元及其利息,提供了提交的收款收据、《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惠州中鸿信粤龙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其他事项说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内部多头设账,不能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二审法院因此综合案件相关材料,扣减东江湾公司已还清的60万元以及方爱玲购买小轿车的267777元,并无不当。方爱玲申诉主张二审法院认定应扣减的867777元已包括在东江湾公司已偿还的902908.95元内,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对相关文件对“历史遗留债务问题”的范围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参考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应文件精神,认为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指“涉嫌虚假按揭及小业主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并不包括涉案欠款,并据此对方爱玲关于四海达公司应对东江湾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方爱玲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爱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