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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赵怀敏、王亚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敏,王亚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753号申请人:赵怀敏,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王亚威,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赵怀敏与被告王亚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怀敏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亚威名下车牌号码为豫N×××××号奔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其本人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南雪枫路西的房屋一套(永房权证东城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亚威名下车牌号码为豫N×××××号奔驰牌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赵怀敏名下位于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南雪枫路西的房屋一套(永房权证东城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