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姚来强与王庆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来强,王庆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623号原告:姚来强,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东平县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杰,东平县商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臣,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姚来强与被告王庆臣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来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姚来强负担。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