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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孟凡阔与西藏拉萨市妇幼保健院、澳威保健器具用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阔,西藏拉萨市妇幼保健院,澳威保健器具用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阔,男,汉族,经商,住拉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拉萨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尼玛旦增,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吉拉姆,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旺姆,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澳威保健器具用品,住所地拉萨市。经营者:孟凡阔,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上诉人孟凡阔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拉萨市妇幼保健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孟凡阔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960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因上诉人住所地在辽宁省凌源市三十家子镇,故应将案件移送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西藏拉萨市妇幼保健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拉萨市江苏路12号,故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孟凡阔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德  吉审判员 尼玛卓嘎审判员 央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次仁玉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