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郭振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池淳,郭振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法定代表人:吴敬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淳,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顺鑫(池淳之子),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振宇,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山出租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淳、郭振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2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24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程书 记 员 苏 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