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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农艳荣、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况村民委员会那况坡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艳荣,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况村民委员会那况坡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农艳荣,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况村民委员会那况坡第五村民小组,地址:南宁市三塘镇三塘镇那况村民委员会那况坡。代表人:农安,该组组长。农艳荣与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况村民委员会那况坡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况村民委员会那况坡第五村民小组以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况村民委员会那况村五队名称开设的银行账户内的15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