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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卢金模、黄阳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金模,黄阳东,张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卢金模,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黄阳东,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张玉萍,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金模与被执行人黄阳东、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1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潮审判员  陈爱东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