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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6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845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海润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海润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845号原告: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珊,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文,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海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工业园区芦田轻工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高忠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润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华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田 来源:百度“”